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宿迁市妇幼保健院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宿迁市妇幼保健院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在院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公开的统筹协调等日常工作具体开展业务。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根据院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
(二)诊疗服务;
(三)通知公告;
(四)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五)招标采购信息;
(六)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咨询及投诉方式;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分为资质类和服务类两类信息: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
服务类信息是指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关注的服务信息。
第九条 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责任
第十条 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院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审核发布、管理维护、咨询回应等工作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应当定期向其主管部门报告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全院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院办公室或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核实属实的,应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