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血站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卫健委《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血站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具体指以下:
(一)本单位在提供采供血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最新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党务工作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三)行业内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站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站长担任,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血站办公室,牵头组织全站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导各科室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
(一)承办血站信息公开事宜;
(二)受理和审核血站内外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血站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其他需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配合的工作。
第二章 公开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二)反映血站概况、依法执业、办事程序、行风建设、服务投诉等情况的信息;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不属于血站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公开方式:血站公众号、宣传资料、公示栏、电子屏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三章信息审核和发布流程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单,提出拟公开的内容、形式、方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九条 行政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血站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应当在血站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章 信息发布时间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形式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血站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向血站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站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