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4319856/2021-00123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卫生    其他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 公开日期 2021-09-09
文号 关键词 政府信息 依申请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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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范性、时效性和合法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不断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做到事实查证清楚依据适用正确、程序严谨规范、答复慎重稳妥、权益有效保障。

第四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本行政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者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六条  本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等通过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登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登记簿》,同时填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表》电子文本。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登记簿》应当包括编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方式、申请公开事项、收到时间、办结时间、办理结果、提供方式、获取方式、承办人等要素。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表》应当包括编号、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收到时间、申请公开事项、拟办意见、领导批示、提供方式、获取方式等要素。

第八条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给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成功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应当发送查询码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通过该查询码随时查看办理进度。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应当同时发送短信告知承办机关。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无法联系或者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备查,自恢复与申请人联系之日起启动办理程序并起算答复期限。

第十一条除当场答复外,答复期限自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算。

答复期限规定中的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遇到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顺延计算。

答复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十二条  本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后,应当及时采取“是不是—补不补—有没有—给不给”四步工作法,对所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是不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进行审查,确定能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同时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或者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五条“补不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要审查确定内容是否明确。内容明确的,应当及时启动办理程序;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启动补正程序。

第十六条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可以认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外,本行政机关应当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明确其信息需求,完善其申请内容。必要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启动补正程序。

第十七条  本行政机关做出下列补正告知的,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合理补正期限、答复起算期限、拒绝补正后果:

(一)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提供身份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未提供名称、文号,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予以指导和释明;

(三)未明确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提供方式、获取方式和途径的,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补正期限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补正告知应当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当及时留存记录。

第二十条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本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再次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然达不到补正效果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申请人放弃补正的,本行政机关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处理,做好登记备查。

第二十一条“有没有”:本行政机关启动办理程序后,应当积极履行勤勉检索义务,确定所申请公开信息是否存在。

第二十二条检索时,除在本行政机关检索外,根据所申请公开信息内容,可以协调相关行政机关检索。本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索情况提出拟答复意见。

拟答复意见应当书面提交,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检索时,要注意把握检索的数据库包含的政府信息资料是否全面、检索的方法是否妥当、检索的流程是否完备、检索的载体是否充分、检索的时间是否合理等,尽可能保证检索结果的合理性、可靠性、可信性。

检索结果应当及时予以固定留存。

第二十四条“给不给”:本行政机关检索到所申请公开信息后,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等规定,确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否提供给申请人,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本行政机关应当会同相关行政机关以及公安、信访、司法、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协商研究答复意见。相关会商材料、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留存归档。

第二十六条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需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本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应公开未公开的,本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答复时,可以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也可以将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然后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

第二十八条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本行政机关应当会同相关行政机关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报告同级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第二十九条所申请公开信息尚未移送国家档案馆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办理;已经移送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所申请公开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是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便民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一条  本行政机关答复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式采取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本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时,除需要作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外,应当提供正式、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不得随意地选择性提供。

第三十三条  本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在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时,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是否超过合理范围,可以参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的,说明理由时间不可以从答复期限内扣除。

第三十六条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并且申请理由合理的,行政机关无法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再延迟答复,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也可以和申请人商定具体的延迟答复期限。

第三十七条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达到收取信息处理费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收费。

第三十八条答复书属于公文,应当遵循公文流转程序办理,并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公开事项、检索情况、法律依据、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救济途径、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印章等。

第三十九条答复书上加盖的印章可以是本行政机关印章,也可以是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四十条答复书以及予以提供的政府信息页数达到2页及以上的,应当加盖骑缝章,做到每一页都留有骑缝章痕迹,以保证其完整性和防伪性。

第四十一条多名申请人联合提交的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只需要制作一份答复书。

多名申请人分别提交相同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逐一制作答复书。

第四十二条 本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代为答复。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答复,答复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行政机关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答复的,一般在行政机关所在地送达。送达时应当让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可以改为留置送达,也可以改为邮寄送达。

第四十四条  本行政机关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答复的,可以邀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答复予以提供的政府信息留在申请人的住所也可以把答复予以提供的政府信息留在申请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  本行政机关采取邮寄方式答复的,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方式,不得通过不具有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第四十六条  本行政机关采取委托送达方式答复的,应当委托相关的行政机关并出具委托函,附需要送达的答复书、予以提供的政府信息和送达回执申请人在送达回上签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  本行政机关采取转交送达方式答复的,一般适用申请人为军人、被行政(刑事)拘留人员、监狱服刑人员等,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答复书、予以提供的政府信息和送达回执后,应当立即交申请人签收,申请人在送达回上签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八条  本行政机关采取电子邮件或者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在线方式答复的,应当将加盖印章的答复书以及拟提供的政府信息的扫描件或者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上传。

第四十九条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在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事项办结时,应当向提供手机联系方式的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予以关注。

第五十条  本行政机关对办结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顺序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同时制作内容、顺序相同的电子文档。

第五十一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书延期答复告知书征求意见书(给第三方共同制作机关)征求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第三方意见材料、共同制作机关意见材料、收费通知申请人缴费证明材料、内部呈批办理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给第三方共同制作机关)答复书以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相关签收单据、申请人查阅(抄录、拷贝)政府信息记录等材料。

第五十二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档案于次年1月份移送本行政机关档案室保管。符合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移送期限等规定的,及时移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五十三条  本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数据的运用。对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十四条  本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并通过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五十五条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机制的、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由同级政府办公室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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