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依法、客观、常态化开展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人员是政府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发布政府信息必须经第一责任人或者指定的审核负责人签批同意。
第五条 关应当明确一名政府信息发布专职人员,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和初审工作。
做好后台账号密钥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者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政府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合法高效、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分类审核,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政府信息内容正式完整、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导入有效。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发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在制作或者获取时已经明确主动公开属性的,可以减免审核程序。
第九条 本行政机关通过以下途径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是公众便捷、全面获取重点政府信息的权威渠道。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要点(方案、措施)和年度报告、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等;
(二)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公开重要平台,是公众便捷、全面获取重点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有关工作和重要事项,涉及公众生活的各类服务信息,突发性群体事件、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处置情况等;
(三)报纸、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星期三政民互动、在线访谈、开放日;
(五)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信息公告(示)栏;
(六)政策简明问答;
(七)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途径。
第十条 应当按照数据同源要求发布政府信息,本机关网站其他栏目数据以及依法向其他专门网站提供数据,涉及交叉重复的,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的数据为基准,保持数据一致性。
第十一条 拟发布政府信息中存在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要认真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同时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
第十三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大舆情的政府信息和负面的政府信息,必须报同级政府审核。
本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公共卫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严禁发布非主动公开的或者未作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转载时应当原文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
第十六条 严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 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者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八条 发布政府信息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主办机关应当对发布的政府信息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加强对发布的政府信息复查监管,发现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通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其他政务媒体编辑人员进行更正,撤除不符合规定或者违法有害的政府信息。发生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要积极回应公众对发布的政府信息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公众的批评和建议涉及敏感内容的,要及时汇报请示,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因校对、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失实、失当、泄密或者不良信息传播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由同级政府办公室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