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856/2025-00024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卫生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公开日期 2025-04-16
文号 关键词 做好,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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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精神和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卫健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卫健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有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委直属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

二、公开范围

各相关单位在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信息的活动。

(一)单位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单位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单位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市卫健委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的;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方式

以主动公开、长期公开为主。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相关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四、公开渠道

各相关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咨询台、服务台;

(三)人员岗位标识;

(四)市卫健委网站或本机构门户网站;

(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

(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规定作出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信息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公开内容的;

(四)信息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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