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开﹞
牛磊委员:
您提出的《积极支持国企办医高质量发展》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您在建议中指出了宿迁医院产权归属、体制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并提出了促进国企办医政策的实施、优化财税政策和强化政府的宏观支持力度等3条建议,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认真研究您建议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措施,明确职能处室牵头落实,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已全部采纳并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办理情况
(一)关于“促进国企办医政策的实施”的建议。宿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等13部门《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不断发展壮大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成立首家由国有企业举办专科医院,推进形成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健康保障格局。一是强化考核引导。为促进国企办医水平提升,对医疗技术提升、成果转化方面投入,依据年度市属国企高质量发展考核精神,作为“特殊事项”处理,引导企业医疗保障能力升级换代,提高服务水平。二是做优医疗板块。持续推动产发集团做好市妇幼医院的建设和运营,产发集团与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于2024年2月28日签订合作协议,达成紧密合作关系,联合打造一所拥有妇、产、儿、外特色专科的综合性医院,1-4月实现收入1630万元,同比增长49%,门诊量2.18万人次,同比增加23%。三是争取政策支持。积极对接财政、税务等部门,争取给予市妇幼医院在运营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夯实发展基础。
(二)关于“优化财税政策”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市级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制定税收减免的规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例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一)项)等,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级税务部门将运用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实时跟踪政策落实情况。
(三)关于“强化政府的宏观支持力度”的建议。市卫生健康委积极支持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发展,推荐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纳入江苏省非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同时积极向省卫生健康委争取将该院纳入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同时,市卫生健康委持续做好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运行情况工作指导,及时了解医院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向市政府汇报争取并与市直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促进医院不断发展。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结合“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积极争取省级部门支持,同时加强对国企办医发展指导,不断推进全市国企办医高质量发展。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联系人:曹崇跃
联系电话:84389296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协提案法制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