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注销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04-0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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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审查,现对三好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为:MA7FBGGN132130017D2112)予以注销。注销理由为:持证人主动申请注销。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若被注销医疗机构的设置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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