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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职责事项

  • 发布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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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工指导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事项如下:

1、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

2、医疗机构污水治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加大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力度。(牵头部门: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委、财政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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