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东方医院注销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11-2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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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宿迁东方医院停业超过1年,依法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2290530932130013A1001,执业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微山湖路37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邱良平/卢春)予以注销。
现将注销的医疗机构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6日。
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的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公示期间内,社会公众或单位如有意见,请实名向我委反映。
联系电话:0527-84389886。
特此通告。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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