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陈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案
- 发布日期:
2025-02-0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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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接市民投诉举报反映其在某皮肤管理中心接受瘦脸、瘦肩美容服务,要求处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针对此投诉调查发现:陈某2024年8月在彭某的住宅内为彭某等二人实施皮肤注射,擅自开展医师执业活动。
【案件处理】
陈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医疗美容皮肤注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件评析】
本案中,陈某上门为彭某注射了瘦脸针和瘦肩针,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三、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二)有创治疗项目。(2)抽吸、注射及填充”的规定,陈某为彭某等二人实施的注射属于医疗美容皮肤注射,该行为属于医疗行为,是医师执业的活动。陈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彭某等二人实施医疗美容皮肤注射,属于非医师行医。
【卫监贴士】
年关将近,部分消费者可能会选择做一些医美项目如打瘦脸针、玻尿酸注射,割双眼皮等,但需要警惕微整形变“危整形”。非法医疗美容往往依托于生活美容场所,减肥店、美甲美睫店等,或者以此类店铺为“中介”请所谓的“医生”上门服务。从事非法医疗美容的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使用的产品无法明确来源,操作不规范,顾客不仅不会“变美”,还可能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隐患。若消费者要进行医疗美容,擦亮眼睛,选择合法的医疗美容机构。一看该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美容机构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看诊疗科目一栏是否登记医疗美容科;三看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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