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取消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事项的通知

宿卫家庭〔20188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市本级92项证明事项的通知》(宿政发〔201811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事务简政便民,现决定将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事项予以取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911日起,县(区)卫计部门不再出具宿迁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简称引产证明)。市各定点引产机构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或变相提供。

    2.政策外怀孕(包括已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先孕,以及丧偶、离婚、非婚怀孕)14周以上需行引产手术的,须凭身份证至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须注明系政策外怀孕)

    3. 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因医学需要引产的,由定点引产机构根据诊疗规范予以处理需要开手术介绍信

    产前筛查为高风险或B超检查显示胎儿有严重缺陷情况的须经法定产前诊断机构作出产前诊断。定点引产机构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必须依据由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要终止妊娠的,须经定点引产机构多学科专家(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会诊后出具诊断意见书。

    4.胎、难免流产等医学需要及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先孕(不满20周岁),医疗机构及时查验手术者身份信息,做好病案登记归档,不需要开手术介绍信

    各县区要切实做好取消引产证明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本通知自201911日起生效,《关于进一步加强引产手术管理的若干规定》(宿卫〔20166号)中相关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宿迁市医疗卫生单位引产手术信息反馈表

                                             宿迁市卫生计生委

                                             20181229


附件:

宿迁市医疗卫生单位引产手术信息反馈表

   填报单位:            (章)

 

 

序号

受术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

孕次

产次

孕周

引产原因

手术时间   (年月日)

引产胎儿性别  

手术介绍信  出具单位

住院号

 

 

 

 

 

 

 

 

 

 

 

 

 

 

 

 

 

 

 

 

 

 

 

 

 

 

 

 

 

 

 

 

 

 

 

 

 

 

 

 

 

 

 

 

 

 

 

 

 

 

 

 

 

 

 

 

 

 

 

 

 

 

 

 

 

 

 

 

 

 

 

 

 

   填报人:         (签名)

注:1、本表实行月报制,由实施引产手术单位在每月10日前,将反映上月手术情况的该反馈表反馈给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2、引产属涉密信息,切勿从网络上传,请报送纸质版。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