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宿迁市职业健康和公共场所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制度》的通知

宿卫法规202114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社会事业局(政社办),市卫计执法支队,委各处室:

为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化营商环境,我委制定了《宿迁市职业健康和公共场所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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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职业健康和公共场所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在职业健康和公共场所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轻微免罚意义

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二、适用范畴

职业健康(不含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领域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承认违法违规并承诺立即改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具体措施

(一)动态调整。轻微免罚清单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调整。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公布《宿迁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并根据执法实际、我市实情以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修改、废止适时调整。

(二)规范批准流程。适用轻微违法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具体违法行为,宣读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完毕后,当事人需及时递交整改报告,经执法机构审核、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拒不改正或改正后短期再次违法的,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注重宣传教育。实施轻微免罚过程中,要注重批评教育、普法宣传和指导约谈的形式。执法人员要明确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后果,同时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主动进行普法引导,引导当事人知法懂法,增强当事人自律守法的意识。

附件宿迁市职业健康和公共场所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违规免罚清单


附件

宿迁市职业健康和公共场所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一、职业健康轻微违法免罚款清单

(一)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5.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7.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8.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8.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9.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2.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二、公共场所卫生轻微免罚款清单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2.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3.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4.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5.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6.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8.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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