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市中医药局局长 张岩
今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加强急救体系建设、按照质量控制规范施救、从业人员待遇同岗同酬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对这一重要公益性事业进行全面规范,该条例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政府职责有发具体详细的规定,首先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其次明确了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的设置责任。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急救网络布局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应急救援需要、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患者转运、隔离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因素,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急救站(点)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规定了省级层面要设置省急救中心,设区的市、县(市)要独立设置急救中心。第三明确政府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平台和多平台联动机制。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平台,实行院前医疗急救集中受理和统一调度。
《条例》赋予救护车执行任务时享有特殊权利,对急救人员配备、急救效率、患者送院等方面进行规定,保障群众能够得到快速及时救治。《条例》第七条规定:救护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车道等,并规定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其通行。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条例》第八条规定:每辆救护车应当配备至少一名急救医师、一名急救护士和一至二名急救辅助人员。《条例》第十条规定:急救中心应当在收到完整呼叫信息后一分钟内向急救站(点)的待命救护车发出调度指令。对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患者,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及时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救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急救站(点)不得以未付费等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患者提供急救服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患者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
《条例》针对与院内医护人员相比,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薪酬待遇总体偏低、晋升渠道较窄等问题,《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急救医师、急救护士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同岗同酬。建立急救医师、急救护士转型发展保障和带薪转岗培训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完善急救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