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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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4319856/2023-00350 分类 政策解读   卫生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公开日期 2023-12-22
文号 关键词 加强,乡镇医院,基本药物制度,监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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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6号)中明确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2016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宿迁市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至2022年底实施已超过6年。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有效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需求。2022年12月,市卫生健康委启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编制调研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部分县区开展实地调研,于2023年3月完成《通知》初稿编制。2023年,3月至5月通过网上公告、发函、发放征求意见稿等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6月至11月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市人大代表、法律界人士、相关行业代表及立法专家、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的意见和建议,共收集修改意见25条,吸收合理化建议21条。《通知》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了汇报,经过市卫健委党委会研究审定,形成了《通知》正式稿。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主要任务、监督与考核、职责分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关于实施范围。《通知》规定,全市范围内所有乡镇医院均应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乡镇(含原建制乡镇撤销设立为街道的)一级、二级医院,以及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卫生院)。

(二)关于主要任务。明确乡镇一级、二级医院基本药物品种、销售金额占比,基本药物单价小于20元金额占比,门诊、住院人均药品费用增长幅度等,规范乡镇医院合理用药;明确了乡镇医院基本药物采购要求,药品配送企业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乡镇医院按照合同完成结算,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保证基本药物在乡镇医院占主导地位。

(三)关于监督与考核。主要规定了乡镇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公示、需要书面提醒、调查原因和通报、停止采购重点监控药品、依法移交的相关情形,将群众举报、网络问政情况和群众就医满意度情况纳入考核,规定不予补助的情形和考核合格补助的金额比例,应扣减补助经费的情况。

(四)关于职责分工。分别明确了卫健、财政、医保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对乡镇医院具体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