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妇联、省军区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卫监督〔2023〕5号)有关工作要求,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严厉打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应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于2023年7-12月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现制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强调,要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非法采供精(卵)、代孕等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给人民群众健康带来极大危害,甚至可能导致身体残疾乃至死亡。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伴生非法性别鉴定、非法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乱象,引发故意伤贵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强烈冲击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打击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采供精(卵)、代孕等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伴生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的全链条监管。
严格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和校验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经营活动;严格身份信息识别管理,配备身份证读卡器、生物识别系统(如指纹、脸像)等必要的身份识别硬件设施,消除就诊人员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身份替换的隐患;加强辅助生殖技术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经营质量监管;严禁互联网医院开具属于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所列的辅助生殖常用药品处方;加强对互联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的监管。
(二)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政处罚力度;将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犯罪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建立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黑名单",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实施综合治理、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严厉打击由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等违法行为,对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长效联合监管机制。
落实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共管合力。落实联合执法调查、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案件移送、案件信息通报共享、舆情引导、投诉举报等机制,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分工合作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部署实施,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日常监管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健全信息共享,严格监督执法,对重点案件开展联合督导督办,按时通报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1.集中整治阶段(7-8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职责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集中开展自查整改、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2.重点抽查阶段(8-10月)。市级组织开展对本部门专项行动的重点抽查工作,将专项行动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以备省级抽查。3.督查评估阶段(11-12月)。各地全面总结评估专项行动工作整治情况,包括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及时上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