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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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管理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4319856/2025-00123 分类 政策解读   卫生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公开日期 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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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管理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更加多元化、精细化,比如在医院获得有效救治后遵医嘱可以回家或去养老院、护理院、康复医院但行动不便患者转运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诸如此类的非急救转运服务实际上作为医疗服务的延伸,有着很大的市场需求,但国家对于医疗机构只有院前急救转运的任务要求和相关规范,医疗机构难以承担非急救转运任务。因此,为引导和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良性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宿迁市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管理方案》

二、制定目的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非急救转运服务模式,规范非急救转运车辆管理,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安全、规范、经济的非急救转运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三、制定依据

目前国家、我省层面均暂未出台非急救转运管理制度或政策文件,我委在起草过程中依据了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的指导意见》(苏卫医政〔2018〕63号)文件要求,也参考了其他地市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有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无锡市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锡卫医〔2019〕22号)、《关于推进非急救转运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落实的通知》(锡卫医〔2019〕31号)、《关于印发<常州市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常卫医政〔2024〕284号)、《关于印发<苏州市非急救转运车辆管理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四、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服务范围设置条件服务管理部门职责保障措施等5部分内容。

(一)服务范围在医院获得有效救治后遵医嘱可以出院回家或去护理院、养老院、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进一步恢复、康复的行动不便患者;非院前急救转运范围内的行动不便患者看病就医上述患者转运有特殊需求(如卧位、担架等),但不需要专业医疗护送,包括市内短途转运和跨行政区域长途转运服务

(二)设置条件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需要满足条件包括基本条件、车辆要求、人员配置要求等。

服务管理主要规定了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管理、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等。

(四)部门职责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责任

(五)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强化服务监管、注重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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