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卫妇幼〔2022〕1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委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促进母婴安全高质量发展,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0号)和《江苏省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苏卫妇幼〔2021〕14号)精神,结合宿迁市实际,制定了《宿迁市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