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卫〔2022〕27号
各县(区)卫健局,各功能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各市直医疗单位:
为鼓励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加快医学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宿迁市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医学科技进步,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宿迁市《关于推动卫生人才联院强医的实施方案》,宿迁市卫生健康委设立宿迁市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维护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严肃性。宿迁市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学新技术是指成熟、适用、先进,属自然科学范畴的医学新技术,并已得到同行承认、技术机理明确。
第四条 开展医学新技术引用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医学伦理原则,其中实施技术准入的项目,引用单位必须获得相关的技术准入资格。
第五条 申报宿迁市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项目,须为近五年内发明并应用的医学新技术。项目引进单位依靠本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施条件,在防病治病工作中独立应用该技术一年以上,已成为本单位常规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积累了足以证明本单位已熟练掌握该技术的病例数或使用例次数,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设置等级和数量
第六条 宿迁市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属省内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熟练掌握新技术并达到原技术的各项技术指标,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SCI、EI收录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二等奖:属市内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水平,掌握新技术,基本达到原技术的各项技术指标,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科技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
三等奖:属市内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水平,主要是引进医疗适宜技术,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在省级以上医学类期刊上发表论文。
第七条 宿迁市医学新技术引进奖每年评审一次,年度设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三等奖总数不超过 25 项。
第四章 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医学新技术引进项目必须由项目引进单位申请,各县(区)所属单位由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单位初审后直接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第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技术工作总结报告、省科技厅或省卫生健康委认可的查新检索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发表的论文、推广应用证明、应用例次数及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证明等。涉及医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证明必须由病案和财务部门出具。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装订,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第十条 宿迁市医学新技术引进奖采取限额申报的办法。
第十一条 宿迁市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申报项目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并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布获奖项目。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如有异议,由申报单位向我委提出申诉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即行确认。
第十二条 获得宿迁市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项目,市卫生健康委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个人获奖证书根据完成人的排位分别注明。
第十三条 宿迁市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不允许重复申报。首次申报未获奖励,如无特殊原因次年不允许再次申报。同一个新技术项目不得兼报市级医学科技奖。
第五章 不予申报范围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报奖范围: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属落后、淘汰技术,不宜再行使用。
2.引进的技术或采用的技术手段、方法未获得技术准入资格或未得到相关技术认证部门批准。
3.引进的技术未得到同行公认,有明显争议,或引进的技术尚不成熟,尚无明确使用结论,不宜推广应用。
4.单纯依靠引进的设备、药物和生物制品开展新技术工作,技术难度不高。
5.已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医学科技奖等科技奖项。
6.查实在我市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已经开展成熟的项目。
7.违反技术常规,技术机理不明,没有准确的资料和数据证明引进的技术为成熟技术。
8.缺乏足够的应用例次数,引进时间不足一年。
9.完全属于新药或生物制品研究和开发。
10.管理科学、软科学等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医学科技成果的,或者在申报过程中虚报、瞒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成果奖励的,将撤销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同时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
第十六条 有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