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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某化妆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案

  • 发布日期: 2024-08-12
  • 来源: 市卫计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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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对某化妆品店现场监督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化妆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埋线双眼皮)。

02【案件处理】

该美容工作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万元(¥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03【法律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04【案件评析】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埋线双眼皮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化妆品店经营者联系所谓的“医生”到店为顾客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此化妆品店及其负责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

05【卫监贴士】

化妆品店以及其他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属于非法医疗美容。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属于非医师行医。多次无证行医被处罚或造成就医人伤害、死亡等情节严重触犯非法行医罪的,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部分化妆品店、美甲店、生活美容等店铺以“价格低廉”“效果好”等五花八门的广告和推销吸引顾客在其店铺内违规开展“割双眼皮”“光子嫩肤”“玻尿酸”“水光针”等医疗美容项目,顾客的权益无法得到正常保障,还有可能美容变毁容。各位消费者一定要认清非法医美的危害性,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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