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某诊所使用未取得相应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等案
- 发布日期:
2024-09-14 - 来源:
- 访问量:1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某诊所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开具抗菌药物左氧氟沙星注射液输液的处方,经核实:1.该诊所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2.医师牛某为执业医师,尚未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为患者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左氧氟沙星注射剂。
【案件处理】
该诊所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诊所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牛某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9000元以下罚款(按违规项目数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对该诊所合并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伍仟元(¥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中,医师开具的左氧氟沙星注射液,根据《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规定为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此诊所开具处方的医师为执业医师,尚未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时该诊所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卫监贴士】
当前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存在抗菌药物滥用的现象,滥用抗菌药物会对人体造成损害,诱导细菌耐药,可能会引起更严重的感染,同时造成医药资源浪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对于诊所,开具抗菌药物静脉输注必须经核准,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要经授权,诊所需要建立诊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并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