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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丁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非法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 发布日期: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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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某门诊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24年4月5-24日,丁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某门诊部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开具中药饮片、针灸)。

【案件处理】

丁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某门诊部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开具中药饮片、针灸)属于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对其作出: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非医师行医案。丁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非法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开具中药饮片、针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卫监贴士】

2020年10月1日起,《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正式施行,对于传承和创新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是《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实施四周年,十月是江苏省中医药宣传月,各医疗机构和医师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规范中医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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