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法从事中医诊疗活动案
- 发布日期:
2024-10-24 - 来源: 市卫计执法支队
- 访问量:1
【案情介绍】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某中医门诊部刘某开具的处方笺和一次性针灸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师执业(开具处方和中医针灸)活动。
【案件处理】
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开具处方和中医针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对其作出: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中医门诊部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认定为非医师行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检查中见该中医门诊部的五张处方笺,询问后得知处方为刘某开具,也发现该门诊部利器盒内有一次性针灸针,进一步调查得知,刘某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开展了针刺治疗。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卫监贴士】
刘某的案例并非个案,随着人们对于中医了解程度更加深入,选择中医治疗的患者不在少数,而一些非法行医的人员隐蔽在居民楼、药房、理疗按摩店等场所,夸大疗效,用“灵丹妙药”治疗“疑难杂症”等说辞吸引群众上门治疗。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对患者的健康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广大群众要认清非医师行医的危害,不要轻信广告宣传,仔细辨别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是否有资质开展中医诊疗活动,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