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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搬迁后,原来的卫生许可批件还有效吗?

  • 发布日期: 2024-11-05
  • 来源: 江苏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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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有卫生许可批件,却还面临着处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今天就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某市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检查某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不锈钢生活饮用水水箱,但该公司提供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所载信息内容中的申请单位地址和实际生产单位地址不一致,且该公司不能提供其他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经调查,该公司在原地址曾取得过不锈钢生活饮用水水箱的卫生许可批件,后厂房搬迁至现生产地址。截止调查时,该公司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变更实际生产地址。因此,在现地址生产、销售的不锈钢生活饮用水水箱均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

【法律链接】

该公司违法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违法所得1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卫监提醒】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后,需要根据地址变更的3种不同情况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办理新的卫生许可批件,切莫因一时疏忽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1.生产企业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企业应该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新的营业执照及说明地址变更的相关文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资料后,现场就可以办理变更手续,无需指派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审核。在此期间,企业生产、销售的涉水产品不属于无批件的涉水产品。

2.企业因搬迁改变实际生产地址,应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会重新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重新发放卫生许可批件。在此之前,企业不得生产涉水产品。

3.增加生产地,企业在现生产地址已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现需要在另外地址增加一个生产场所,那应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原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新增生产场所为本市的,指派卫生监督员对新增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新增生产场所为跨市或跨省的,原发证机关通知新增生产地所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他们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现场审核。准许增加生产地的,由原发证机关在原卫生批件上增加新的生产地址。新增生产地在未取得许可时,不得生产涉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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