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某诊所未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案
- 发布日期:
2024-12-1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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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年3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某诊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经调查发现:该诊所使用持《乡镇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罗某未经注册单独执业并开具处方。
【案件处理】
该诊所使用持《乡镇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罗某未经注册单独执业开具处方的行为,未遵守《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壹万伍仟元(¥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案件评析】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该诊所现场检查时,罗某正在接诊患者,罗某承认接诊患者并开具处方。《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经进一步调查,罗某持有《乡镇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在该诊所内,因此认定该诊所存在未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卫监贴士】
医疗质量是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件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医疗质量管理是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过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对于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十分重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如果偏离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可能会降低医疗质量,甚至可能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风险。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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