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某门诊部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 发布日期:
2025-01-2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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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年5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某门诊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1、该门诊部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左某单独执业并单独开具处方。
【案件处理】
该门诊部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并单独开具处方,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该门诊部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九)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门诊部在开展诊疗活动中未按规定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未建立本机构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未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也未向所在地卫生健康局备案。左某为执业助理医师,没有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了含抗菌药物的处方。该门诊部未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门诊部没有加强对执业助理医师左某的管理,左某在没有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单独开展了诊疗活动,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管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和《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卫监贴士】
关于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规则的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原则上不能独立执业,而是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执业助理医师的监督管理。医疗质量和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落实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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