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
- 发布日期:
2025-01-15 - 来源: 市卫计执法支队
- 访问量:1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该诊所开具处方)。
【案件处理】
该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诊所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该诊所时发现三份未签字处方,询问诊所法定代表人,其承认为张某开具的处方。张某表明处方是由诊所工作人员沈某通过电话和微信告知如何开具的,但是张某无法提供与沈某的微信联系记录,且无通话录音,无法证明沈某告诉其如何开具处方。张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该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属实。
【卫监贴士】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未学习过系统的医学知识,不具备诊疗经验,接诊患者并开具处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医疗质量,甚至可能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给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在聘用和使用医护人员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使用的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