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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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4319856/2019-00121 分类 政策解读   卫生    其他
发布机构 卫生健康委 公开日期 2019-09-12
文号 关键词 出生医学证明 档案 方案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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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维护公民出生信息的完整安全,便于有效利用。根据省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的部署要求,结合宿迁实际,我市印发了《宿迁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档案馆《关于印发<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档字〔201915号)和省卫健委、省档案馆《关于印发<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妇幼〔201922号)文件要求,建立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实行出生医学证明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制定下发本方案。

二、重点内容

(一)关于档案的收集主体。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含《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和换发)的机构,根据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材料的收集。

(二)关于档案的归档范围。

1996年以前归档范围:

1、孕产妇住院分娩档案首页;

21996年以前医疗机构保管的新生儿记录;

3、《分娩登记本》。

19961-200212月归档范围:

1、《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本》;

2、《分娩登记本》。

2003年以后归档范围:

1、《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2、《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首次签发登记表、补发申请表和换发申请表);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孕产妇住院分娩相关病历、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材料。

5、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文件(2014年以后)。

(三)关于档案的流向原则。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移交进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实行属地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原则上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市辖各功能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向市档案馆移交,县(区)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向本辖区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其他特殊情况由市、县(区)有关部门从便民角度协调解决。

(四)关于档案的移交要求。

1、档案移交时,双方应按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相关制度要求,认真清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2、移交内容包括质量合格的出生医学证明纸质档案、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的档案数字化副本、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等。市级医疗保健机构数字化副本由市档案馆进行数字化处理,归档单位提供纸质目录及电子目录(刻光盘)各一份。

3、归档单位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其保管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应在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关于档案遗失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各医疗保健机构在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时,若因搬迁、合并、拆迁、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部分年份或月份档案不全或遗失时,进馆同时应移交档案缺失清单目录,目录中要列明医疗机构名称、缺失年份、缺失内容、缺失原因。其他特殊情况应另附情况说明。

三、工作进度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移交完成时间安排:

2003年—2014年期间的:2021531日前完成。

1996年—2002年期间的:2022531日前完成。

1996年以前的:纸质的档案由医疗保健机构向同级档案馆移交,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等移交于20235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