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技术规范》(WS/T 484-2015)及《宿迁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关爱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监督管理,保障老年人健康体检规范有序,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宿迁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九章三十二条内容:一是总则。阐述《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职责。二是体检机构资格确认。实行体检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制度,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验收、定期校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定点体检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设备和条件,对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的取消购买服务定点。三是宣传发动。市、县(区)卫健部门、乡镇(街道)卫健服务中心、村级卫生室应加强老年健康体检服务宣传,告知服务内容,做到愿检尽检,应检尽检,县(区)、乡镇(街道)做好统筹安排。四是组织实施。建立市、县、乡三级项目组织管理机制,体检实行预约制,购买服务定点体检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并接受市、县(区)卫健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五是体检结果反馈。购买服务定点体检机构应安排专人审核体检结果,完善体检建议。自体检之日起20日内将体检报告向本人发放体检报告及健康指导意见书。六是信息化管理。实行体检信息规范管理制度。各购买服务定点体检机构要加强健康体检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和安全。七是资金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八是培训考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业务培训,对购买服务定点体检机构及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统一体检标准。县(区)卫健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卫健中心对购买服务定点体检机构健康体检情况常态化开展督导检查、考核。对购买服务定点体检机构申报体检工作量及服务质量、经费拨付等严格审核把关,严禁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截留挪用体检经费。九是监管措施。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老年人健康体检政府购买服务组织管理、服务规范、工作流程、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失职失责、监管缺位、利益输送、资金克扣或挪用、收受回扣好处等问题,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