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卫监督〔2024〕2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经开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湖滨新区卫生健康医保局、苏宿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
近期,一些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强,时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利益事件,在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的执业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于2024年3月20日-6月20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机构自查、专项检查,增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的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压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依法执业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基层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二、检查范围
各辖区范围内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等医疗机构。
三、检查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诊所是否经备案后执业,其他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按规定进行校验;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相关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开展医疗技术;是否按规定填写病历和开具处方;医疗美容项目是否经登记机关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是否经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是否制定抗菌药物目录并经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开具抗菌药物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抗菌药物调剂工作的药师是否经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并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是否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是否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
四、时间安排
(一)机构自查(3月20日-4月20日)。各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各辖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对照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见附件1)全面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整改。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将自查表和自查报告及整改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见附件2)于2024年4月20日前报送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各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所管理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进行定期指导。
(二)专项检查(4月21日-6月20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市辖区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进行专项检查,各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宿豫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负责对各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专项检查。门诊部抽查比例100%,社区卫生服务站抽查比例50%,诊所(医务室)抽查比例30%,卫生室抽查比例10%,对投诉举报集中、既往被多次处罚的医疗机构作为抽查的重点。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长效管理(6月21日-)。各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发现的典型问题,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我委对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扎实组织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按照时序进度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发现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市卫计执法支队,宿豫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卫健局于7月1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市卫健委综合监督处。
(二)对未按照规定开展依法执业自查的;自查工作弄虚作假,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执业行为的;自查中发现违法执业行为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各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检查结果和机构校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推动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的规范执业。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处联系人:荀天然,联系电话:84389603,邮箱:sq84389603@163.com
附件:1.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
2.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